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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災害與減災

來源:中國海洋報 時間:2015-03-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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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浪是發生在海洋中的一種波動現象。我們這里指的海浪是由風產生的波動,其周期為0.5秒~25秒,波長為幾十厘米到幾百米,一般波高為幾厘米到20米,在罕見的情況下波高可達30米以上。

  海浪包括風浪、涌浪和近岸浪三種。

  風浪指的是在風的直接作用下產生的水面波動,其基本特征是:風浪中同時出現許多高低長短不等的波,波面較陡,波峰附近有浪花或大片泡沫,此起彼伏,瞬息萬變;初看無規律可循,波面粗糙,波峰線也短。

  涌浪指的是風停后或風速風向突變區域內存在下來的波浪和傳出風區的波浪,其基本特征是:具有較規則的外形,排列整齊,波面較平滑,波峰線長。

  近岸浪指的是由外海的風浪或涌浪傳到海岸附近,受地形作用而改變波動性質的海浪,其基本特征是:隨著海水變淺,波動傳播速度變小,致使波峰線彎折而漸漸地和等深線平行。這時,波速和波長隨水深變淺而減小,同時由于波動在傳播中遇到障礙會引起折射、繞射和反射而使波高發生變化。近岸浪的波峰前側陡,后側平,波面隨水深變淺越加變得不對稱,直至卷倒破碎。波的破碎會使破碎點靠岸面的水位升高,而向海面的水位降低。

  在海上引起災害的海浪叫災害性海浪,它是由臺風、溫帶氣旋、寒潮的強風作用下形成的。我們這里指的災害性海浪是指海上波高達6米以上的海浪,因為6米以上波高的海浪對航行在世界各大洋的絕大多數船只已構成威脅,它常能掀翻船只,摧毀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給航海、海上施工、海上軍事活動、漁業捕撈帶來災難,正確及時地預報這種海浪對保證海上安全生產尤為重要。

  但必須明確指出,災害性海浪在世界上至今仍沒有一個確切的定義,所以災害性海浪的確切定義只能是根據海上不同級別的船只和設施,而分別給出相應級別的定義,類似波級。例如,對于沒有機械動力仍借助于風力的帆船、小馬力的機帆船、游艇等小型船只,波高達2.5米~3米的海浪已構成威脅,因此這種海浪對這些船只就可稱為災害性海浪;對于千噸以上和萬噸以下中遠程運輸作業船只,波高達4米~6米的巨浪已構成威脅,對于它們來說4米以上的海浪稱為災害性海浪。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人們與大自然抗爭能力提高,對于上世紀60年代~7O年代相繼出現的20萬噸~60萬噸的巨輪,一般9米以上的海浪為災害性海浪。所以,在發布海浪預報和警報時,除考慮海上普遍情況外,還須根據不同任務、不同船只和不同海上設施進行特殊保證,以減少海上災害的發生。